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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莱阳某农资经营部涉嫌经营伪造厂名、厂址的磷酸二氢钾案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对莱阳某农资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仓库内存放有49箱磷酸二氢钾(50袋/箱、400g/袋),执法人员现场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不到外包装标注的厂名、厂址信息,当事人现场亦提供不出该产品的供货方资质。因当事人经营伪造厂名、厂址的磷酸二氢钾,莱阳市市场监管局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调查与处理】

本案中,当事人的经营者明知其经营的化肥厂名厂址系伪造,为了提高经营利润,仍然大量购进并对外销售,其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所指的销售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产品的行为,莱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没收财物以及罚款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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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典型意义】

销售伪造厂名、厂址的化肥,危及粮食安全,损害农民权益,必须从严惩处。本案中,当事人销售伪造厂名、厂址化肥货值金额极大,涉及范围极广。且违法行为包括了从原材料购进、成品生产到大范围销售的全过程,该案件的查办,有效打击了制售伪造、冒用厂名、厂址违法行为,有力地震慑了潜在不法分子,进一步维护了粮食安全及农民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