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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莱阳市场监督管理局:一起——经营过度包装商品拒不改正案件对经营者的警示

【案情简介】

近日,莱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莱阳市某糖酒经销部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经销部存在经营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产品的行为。莱阳市市场监管局对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责令限期改正,但该经销部负责人思想上不重视,抱有侥幸心理,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最终莱阳市市场监管局对该经销部作出罚没款共计2012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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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与处理】

本案中,该经销部的负责人明知其经营的冰糖银耳燕窝饮包装间隙率不符合GB23350-2009《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盒化妆品》的要求,在莱阳市市场监管局下达责令改正后仍继续销售该产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莱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处罚。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避免过度包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过度包装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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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责令改正是市场监管部门经常使用的一种行政管理手段,是行政机关针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纠正和恢复,是要求当事人履行既有法定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本应做到而未做到的“抹平”。《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经作出责令停止或者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由此可见,经营者在收到市场监管部门的责令改正后,如未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将承担不利后果!